栏目:金融杠杆  作者:767股票学习网  更新:2026-05-27  阅读:13

<怎么买股票>交了20万保过费孩子仍落榜,消费者权益案例分析题教你看清退款套路

为孩子的“名校梦”交了20万保过费,结果孩子落榜,机构却只退零头;为了见偶像一面,花1.4万找人代购门票,结果活动结束票都没拿到;住酒店洗个澡,玻璃门突然炸裂,血流不止……这些听起来匪夷所思的遭遇,都是真实发生在消费者身上的故事。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小编梳理了福州两级法院审结的典型消费维权案件,涵盖多个领域。通过剖析案例,让每一位消费者看清套路、学会维权,也让每一位经营者明白:法律面前,套路终究走不远,诚信才是最长久的生意经。

"无效退款"变空头支票 公司跑路钱谁来赔?

审理法院:福州中院

案件详情

2021年,福州的毛女士正为产后妊娠纹发愁。一家美容公司承诺只需四个阶段,保证将妊娠纹修复至"新生肌",无效退款,毛女士心动不已,当即签了协议,付了33000元。之后,毛女士先后接受了17次服务。可她发现公司只给她做前两个阶段的基础项目,最关键的两个阶段却迟迟没开始。毛女士肚子上的纹路不仅一条没少,反而更糟了。毛女士认为,修复一点也没效果,要求退款。美容公司认为做核心项目的总监还没到岗,前面的服务都做了,没法退款。对方一拖再拖,毛女士没等到退款,却等来公司注销了。眼看33000元打了水漂,毛女士一纸诉状将美容公司唯一的股东陈某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规定:预收款服务没按约定提供,必须退钱。公司注销导致合同主体灭失,唯一股东陈某某必须个人承担赔偿责任。双方约定“所有纹路修复至长平为止”,毛女士虽然接受了17次服务,但核心项目没做、妊娠纹没消除,就不能按次数扣钱,所以最终判决被告人陈某某返还80%的费用,即26400元。

法官提醒

“无效退款”多是营销套路,真维权时往往难兑现,千万别轻信!消费时务必留好聊天记录、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白纸黑字最靠谱。即便商家公司注销也别慌,股东依法照样要赔偿,法律不支持“金蝉脱壳”!愿大家多份警惕,少踩陷阱,消费路上更安心!

票务代购未履约,1.4万元购票款全额返还

消费者权益案例分析题_无效退款_消费维权

审理法院:鼓楼法院

案件详情

周某为参加外国明星粉丝签售会,通过二手交易平台向孙某支付14000元代购指定场次门票,孙某承诺提供有效票务信息却未兑现,且拖延退款。法院调解后,孙某向周某全额返还14000元购票款并承担诉讼费。

法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周某的合同目的是获得指定场次的签售会门票从而参加活动,具有绝对的时效性。孙某在收取费用后,直至活动当日都未能提供任何有效的票务信息,导致周某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周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又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解除后,孙某因该合同取得的14000元,应当予以返还,同时周某有权要求孙某赔偿损失。

商家单方设严苛验收“霸王条款”,法院认定无效

审理法院:台江法院

案件详情

买家张某某在卖家黄某某经营的网络店铺下单购买活体珊瑚及观赏鱼,订单总金额618元。下单后,店铺客服向其发送单方制定的《生物验收流程及风险告知》,包含“签收后6小时内报损”“必须提供一镜到底的开箱视频”等规定,注明“下单即视为接受”。商品次日上午送达,张某某下午取件拆封时发现部分生物死亡或状态不佳,及时联系卖家但未能提供“一镜到底”开箱视频。协商未果后,张某某向平台申请退货退款,平台审核认定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支持部分退款请求。

卖家黄某某不服,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某赔偿被平台扣划的退款及诉讼费、差旅费,主张张某某构成欺诈。法院认定双方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卖家单方制定的验收条款不合理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属无效格式条款;张某某在合理时间内反馈质量问题,平台处理得当,卖家无证据证明张某某存在欺诈,判决驳回黄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网络经营者为提升效率可以制定格式合同,但内容必须公平合理。本案中,卖家单方设定严苛的商品验收条款,将运输风险几乎全部转嫁给消费者,不合理地加重买家的验收责任、限制买家退货退款权利,应属无效。

电梯维保不当致老人踏空摔伤,维保公司与物业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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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台江法院

案件详情

七旬老人高依姆乘坐电梯时,因电梯维保不当导致轿厢突然“下沉”,老人一脚踏空摔倒受伤,经诊断为身体多处损伤,花费医疗费等相关费用。法院认定电梯维保公司未完全尽到检修义务,对事故发生具有主要过错,承担70%责任;物业公司作为电梯日常管理单位,未举证证明配件质量及照明符合标准,存在一定过错,承担30%责任,双方合计赔偿老人5万余元。

法官提醒

物业公司作为电梯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要严格履行法定物业管理职责,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电梯维保,杜绝擅自采购可能不适配的零部件、放任电梯“带病运行”的侥幸心理。维保单位则须恪守专业技术规范,更换配件后必须进行运行测试,杜绝“换件不验机”的形式主义操作。业主乘梯时若发现异常声响、停层偏差等隐患,应及时联系物业报修并留存现场证据,既保护自身安全,也为后续维权固定关键事实。

消费维权_消费者权益案例分析题_无效退款

教育培训机构“保过协议”未履约消费者权益案例分析题,被判退费

无效退款_消费者权益案例分析题_消费维权

审理法院:仓山法院

案件详情

吴某与某教育培训机构签订《人才培养计划》“保过协议”,支付20万元学费,约定若孩子未考取指定院校退还14.5万元,孩子连续两年未考取,机构仅退还5万元,剩余9.5万元拒不支付。法院认定协议合法有效,机构构成违约,判决其退还剩余学费9.5万元及相应利息。

法官提醒

许多教育培训机构推出“保过协议”吸引消费者,消费者依据“保过协议”要求培训机构退费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需要视情况而定。若“保过协议”承诺采取违法违规的方式促使考试通过考试,则该条款无效,消费者只能获得扣除培训机构已经提供的相应服务费用后剩余培训费用。若合同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保过协议”中“不通过考试即可退费”的约定即有效,签订合同的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考生未在约定期限内通过考试,可以要求培训机构按照约定退款。因此,消费者在签订该类协议之前应当谨慎考量,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培训项目,而非将所谓的“保过协议”当成通过考试的捷径。

乘机托运的行李箱损坏,航空公司被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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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长乐法院

案件详情

2025年1月,陈某乘坐某航空公司航班前往某地,并托运两个行李箱。抵达某地机场后,陈某在取行李时发现两个行李箱均出现破损,该航空公司据此开具了事故记录单。因行程紧张,陈某未与航空公司协调沟通好赔偿事宜便离开,并另行购买行李箱,且将已损毁的行李箱丢弃。其后,因陈某未与航空公司就行李箱损坏赔偿金额达成一致,遂诉至长乐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陈某已将损毁的行李箱丢弃,且陈某未能提供两件行李箱的购买订单、品牌型号等相关证明,故对于行李箱的价值,陈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鉴于陈某行李箱受损必然遭受损失,法院酌定陈某的合理损失金额为800元。据此,法院判决航空公司赔偿陈某800元。

法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能证明“不可归责于自身且已采取必要的合理措施”的情形除外。本案中,陈某虽不能证明其毁损的行李箱具体损失金额,但行李箱出现毁损系客观事实,且航空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自身无责,故该航空公司应当承担一定赔偿责任。若有必要托运行李,可办理行李价值声明手续,以最大限度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交5.5万元加盟费,3个月没有订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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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福清法院

案件详情

苏某被甲公司的网络推广话术打动,甲公司宣传视频和图片宣称品牌知名度高、客户资源丰富,加盟后可享受平台推广、物料供应、客源推介等全方位支持,并暗示签约即可轻松盈利。未深入了解的苏某当日便与甲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并全额支付5.5万元合作费用。

然而交了20万保过费孩子仍落榜,消费者权益案例分析题教你看清退款套路,加盟后的实际情况与宣传大相径庭。甲公司仅为苏某组建微信群、开通系统账号并开展简单线上培训,承诺的“丰富客户资源”迟迟未兑现,少量派发的客户线索也无一笔成交。3个月过去,苏某未达成任何订单。意识到遭遇虚假宣传后,苏某提出终止合同并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全额退还合作费用。

福清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协议符合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特征。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被特许人在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享有单方解除权,即“冷静期”权利。而涉案协议约定的“三天解约期”与合同履行期相比明显过短。法院确认协议解除,酌定甲公司退还4万元合同款项。

法官提醒

“日进斗金”“零风险高回报”的加盟推广看似诱人,实则可能暗藏陷阱。广大投资者在选择加盟项目时务必擦亮双眼,一旦发现虚假宣传或合同无法履行,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法律保护诚信经营,也惩罚失信行为。对于特许经营方而言,诚信宣传、规范经营才是长久之道,虚假承诺终将付出代价。

组织网络“刷单”虚假宣传,男子获刑退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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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闽侯法院

案件详情

张某为提高电商平台商户信誉及成交量消费者权益案例分析题交了20万保过费孩子仍落榜,消费者权益案例分析题教你看清退款套路,组织他人为商户提供虚假交易及虚假好评的“刷单”服务,承接业务后通过境外中介完成订单,从中赚取佣金差价共计约14.77万元。法院认定张某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刷单”进行虚假宣传交了20万保过费孩子仍落榜,消费者权益案例分析题教你看清退款套路,情节严重,构成虚假广告罪,综合其坦白、认罪认罚、主动退赃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官提醒

随着网络购物不断发展,“刷单”逐渐呈现出组织化特点。“刷单”行为不仅误导消费者决策,也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以及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严重扰乱网络市场交易秩序,应依法惩处。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经营者应坚守公平竞争底线,靠优质产品和服务赢得市场消费者权益案例分析题,切勿为短期利益参与或委托“刷单”。个人也不得组织、参与虚假交易服务,否则可能面临民事赔偿、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平台也应强化监管责任,健全评价体系和打假机制,共同维护清朗有序的网络消费环境。

交了预付款,却遇“闭门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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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闽侯法院

案件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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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小玲(化名)通过网络平台了解到某健身服务公司的拉丁舞舞蹈课程后,向该公司购买了199元6节课的拉丁舞月卡、5000元90节课的拉丁舞年卡并签订报名表,公司承诺未上课时可退还预存费用。2024年11月,该公司提出按照其开设课时而非按照小玲实际所上课时扣费。小玲上完12节课后,便再未收到上课通知,也未收到按照约定应退还的未上课时费用。小玲同该公司多次协商未果后,该公司拉黑小玲联系方式并将其移出会员群。小玲多次联系未果,遂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未上课时费用4000余元及违约金。

闽侯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玲与该公司之间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签订了报名表,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的服务合同关系成立,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该公司擅自改变计费方式,既未向小玲发出上课通知又不退还预存费用,应认定其不履行合同约定主要义务,其行为系违约。因此,法院判决小玲与该公司的服务合同关系解除,公司应当按剩余课时向小玲退还预存费用4000余元并支付违约金。本案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

消费者进行预付式消费时,应谨慎考察商家的经营能力,同时尽量签订书面协议,不轻信商家的口头承诺,并留存好合同、发票等相关凭证。商家应当诚信经营,在履约困难时及时同消费者沟通并积极返还剩余预付款项,避免因违约行为引发矛盾纠纷。

入住酒店浴室玻璃门爆裂致伤,酒店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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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连江法院

案件详情

2024年10月,曹某入住某酒店,其进入洗浴间洗漱完毕后开门时,钢化玻璃门炸裂,导致曹某双手手臂及右脚均有不同程度的割伤。因与某酒店协商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赔偿事宜未果,曹某诉至法院。某酒店辩称,曹某自身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其主张的部分赔偿项目及金额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应驳回曹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曹某入住某酒店,在使用洗浴设施时,因玻璃破碎受伤属实。某酒店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责任保障酒店各项设备设施使用安全。曹某入住酒店,接受酒店提供的住宿服务,使用卫浴间是可预见的正常消费行为,并无过错。某酒店主张玻璃破碎系因曹某使用不当所致,应当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故该项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某酒店应当对曹某因伤产生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曹某有证据证明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法院经审查后依法予以支持。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曹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精神损失,故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在酒店等经营场所内发生的损害,经营者是否提供了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划分责任的重要依据。作为酒店,应当尽量完善客房内的各项设施设备,例如浴室地面应铺设防滑垫、应当使用符合质量标准的浴室玻璃门并定期检查、设置警示标语等,尽可能地避免客人受到人身伤害。作为接受服务一方的客人,在接受服务时,应保存好发票、支付记录等消费凭证,在发生意外事故时,应尽量留存证据,以备产生纠纷时有足够的依据;在使用客房设施设备时,亦应当尽到注意义务、正确合理地使用,以防发生意外事故。

网店擅自使用网红肖像卖货,被判道歉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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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永泰法院

案件详情

陈某是某自媒体平台的时尚博主,经常通过账号发布个人穿搭照片和视频。网店店主耿某未经陈某许可,擅自使用其5张穿搭照片用于女装商业推广,该商品链接已产生一定销量和评价。陈某认为耿某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其肖像,侵犯肖像权。

永泰法院经审理认为,耿某未经陈某同意,在其经营的网店商品页面使用陈某肖像图片,侵犯了陈某的肖像权,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事后,耿某虽已删除案涉图片,但仍须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法院综合考虑陈某的知名度、肖像商业价值、耿某过错程度及侵权行为具体情节等因素,判令耿某赔偿陈某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3000元,耿某在案涉店铺首页显著位置连续15天发布致歉声明。

法官提醒

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进行商业推广,即便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害,也已构成对他人人格权的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广大经营者应当以此为戒,在开展商业推广活动时,务必使用自有原创图片或取得权利人明确授权,切莫心存侥幸“拿来就用”。尤其是网络电商、自媒体运营者,更要增强法律意识,尊重他人权利,合法合规经营,否则将面临赔偿损失、公开道歉等法律后果。同时,消费者和内容创作者也需提高维权意识,一旦发现自身肖像被侵权,应及时通过截图取证、公证保全等方式固定证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从民法典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法律早已为消费者

织起一张严密的保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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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每一个消费者都能成为

自己权益的第一责任人

每一次消费都能被公平对待

守护消费者权益

我们一直在路上

消费者权益案例分析题_无效退款_消费维权

统筹:姚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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